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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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數十年的商標判例仍讓擁有者處於危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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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法務專員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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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埃斯娛樂( ESS Entertainment)在2000年控告搖滾明星錄像( Rock Star Videos),埃斯( ESS),是在東洛杉磯的一間脫衣舞夜總會的經營者,其聲稱電動遊戲製造商搖滾明星( Rock Star)要對貿易外觀的侵犯行為以及違反了不公平競爭法負責。 搖滾明星( Rock Star)創造了虛擬的角色扮演遊戲”俠盜獵車手︰聖安德烈斯( Grand Theft Auto: San Andreas)”,它發生在以真正的加州附近為基礎而建構出的虛構的城市。為了準確描繪那些地點,搖滾明星( Rock Star)為在遊戲中使用的場所類型拍照,包括了原告的俱樂部”Play Pen”,然後在”東Los Santos”建立了一虛構的”Pig Pen”。 法庭判決,在羅傑斯驗證法(Rogers Test)下,使用原告的標記必須係與重新再創造鄰近地區的外觀和感覺以及通過”低門檻”所需以去符合羅傑斯驗證法(Rogers Test)的第一關卡有關。 法庭判決的關鍵在於,Pig Pen缺乏Play Pen"某些特徵”的事實。法庭認知,為了組成一個城市而去創造一個”極大多數商業和建築物”以使重新創造是可行的,應包括卡通的描寫和拙劣模仿的熱鬧東洛杉磯景點。 至於第二關卡或分支,法庭說明單獨的爭點為”是否該遊戲會使玩家困惑而去思考Play Pen或是晚於Pig Pen,或它是搖滾明星( Rock Star)產品的贊助者”。 法庭判定理智的消費者不會被引導去相信埃斯( ESS)生產了該電動遊戲或該電動遊戲的製造者--像是搖滾明星,經營一家脫衣舞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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