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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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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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11.c. 公共秩序之違反 被告為一德國公司,自1985年開始,即以其公司名稱「Ducera Dental GmbH」之「DUCERAM」為商標,於德國販售假牙材料,並以此商標於德國註冊及取得WIPO之國際註冊。原告為一日本公司(Daishin Trading Kabushiki Kaisha),與被告聯繫洽談前述商標之商品進口日本,隨後原告於1986年提出用於假牙材料之DUCERAM之商標申請,並獲得註冊。被告於是向專利局申請撤銷該日本註冊,並贏得此案。從而,原告向東京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高院維持專利局的決定,敘明若維持原告的註冊將會違反國際貿易普遍施行之國際道德、誠信及公共秩序。 I.B.12. 著名標誌 原告(Kabushiki Kaisha VAN Jacket)是商標「VAN.JAC.」之商標權的受讓人。該商標自1960年開始,由同名稱之公司使用於夾克及長袖運動衫等,但未為商標註冊,而該公司(以下稱為「前公司」) 於1978年破產。 被告(Katsuki Nakamura)為一個人,於鞋類、雨傘及手杖等獲得商標VAN之註冊。 原告主張商標「VAN.JAC.」為著名,因此被告近似商標之使用將於貿易商及消費者間造成混淆,而提起註冊撤銷。專利局否定前公司有名以及原告商標著名,而駁回審判請求。 隨後,原告向推翻專利局的決定之東京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在被告提出商標VAN申請之時,前公司的「VAN.JAC.」商標是有名的,並說明前公司破產後,其商標仍持續著名,且原告成功證明此名聲,及因此混淆是可能的。目前,被告提起的上訴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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