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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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
柯維佳 法務專員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銘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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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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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1. 認定混淆誤認之虞 a. 發現混淆誤認之虞 「MEGO」用於兒童玩具,即可動玩偶、汽車、洋娃娃及其附件,被認定有與用於 廣義玩具的「LEGO」造成混淆的可能。在本案中,商品在某種程度上是法律上同一。 當商品在某種程度上至少是法律上同一時,必須支持可能混淆結論所必要的商標近似就 下降。「LEGO」與「MEGO」是極端近似的。 許多玩具的購買者是實際上可能較難注 意到兩個商標間些微差別的孩童。 申請人的商標還沒有被使用。因此,申請人尚未教育大眾以「ME GO」來發該商標 的音。一個更有邏輯的發音是「MEG」跟隨著一個長「O」音。「LEGO」一般認知的發 音是「Leg」跟隨著一個長「O」音。名字「Meg」跟單字 「Leg」載發音上極端相似。 雖然申請人已經做了某些努力來教育大眾以「ME GO」來發該商標的音,但是商標並沒 有正確的發音。申請人在爭辯「MEGO ("me go")」意義上的謬誤,在於假設消費者能夠 了解商標的推導。因為消費者並不知道申請人商標的來歷,兩個商標都缺乏任何言外之 意。 假如連對混淆誤認之虞這個問題有最些微的懷疑,這個疑慮整個消除,因為「LEGO」 這個商標是美國最有名的玩具商標之一。著名商標享有很廣泛的保護範圍。異議人論證 「LEGO」用於玩具是非常有名的,這是另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來得知混淆誤認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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