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柯維佳 法務專員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銘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1. 認定混淆誤認之虞

a. 發現混淆誤認之虞

 

MEGO」用於兒童玩具,即可動玩偶、汽車、洋娃娃及其附件,被認定有與用於

廣義玩具的「LEGO」造成混淆的可能。在本案中,商品在某種程度上是法律上同一。

當商品在某種程度上至少是法律上同一時,必須支持可能混淆結論所必要的商標近似就

下降。「LEGO」與「MEGO」是極端近似的。 許多玩具的購買者是實際上可能較難注

意到兩個商標間些微差別的孩童。

 

申請人的商標還沒有被使用。因此,申請人尚未教育大眾以「ME GO」來發該商標

的音。一個更有邏輯的發音是「MEG」跟隨著一個長「O」音。「LEGO」一般認知的發

音是「Leg」跟隨著一個長「O」音。名字「Meg」跟單字 「Leg」載發音上極端相似。

雖然申請人已經做了某些努力來教育大眾以「ME GO」來發該商標的音,但是商標並沒

有正確的發音。申請人在爭辯「MEGO ("me go")」意義上的謬誤,在於假設消費者能夠

了解商標的推導。因為消費者並不知道申請人商標的來歷,兩個商標都缺乏任何言外之

意。

    假如連對混淆誤認之虞這個問題有最些微的懷疑,這個疑慮整個消除,因為「LEGO
這個商標是美國最有名的玩具商標之一。著名商標享有很廣泛的保護範圍。異議人論證
LEGO」用於玩具是非常有名的,這是另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來得知混淆誤認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