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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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內衣案例適度的使用是不足的 |
王苡甄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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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狀況之商標所有人最好還是盡可能搜尋其樣本發票之記錄以涵蓋整個相關的5年期間,並確保他們的證據包含了有關總銷售量及商品市場資訊的文件,(若爭執小銷售量係足夠的)。維持一重要品牌的檔案,包括樣本發票並註明日期的包裝和標籤樣品,以及依國家劃分每年的營業額和廣告數量,是朝向漫長的路一大步。 網站和公司名稱不一定是較早權利 單純地擁有一在先的網站或網域或者公司名稱,自身並不引起一權利以使一之後的歐盟商標無效。歐盟撤銷部門最近於一由Karl Biederer提起使Outumuro Campos所有的「MEDIFORM標誌」歐盟商標( Biederer攻擊 於 在2006年3月,Karl Biederer根據CTMR的第8條(4)及第52條(1)(c)請求使該商標無效,他已獲得一早於該歐盟商標的申請日期的未註冊商標權或其他不僅是當地意義而使用於貿易之標識,即在德國和捷克共和國使用的公司名稱「mediform-cz」,而Biederer根據國家法享有禁止該歐盟商標於上述國家使用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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