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美國專利法271(e)(1)條的安全港條款
適用於由專利製程所製作進口產品的案例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學士

·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所碩士

 

 

安進(Amgen)公司控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519 F.3d 1343(2008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專利權人對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之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美國國際
貿易委員會在對於被控非法進口由已專利製程所製產品的訴訟中,適度的適用了美國專
利法第35號§ 271(e)(1)條的侵權安全港條款。原告安進公司聲稱,某些進口的重
組人體紅血球生成素違反關稅法第337條,該條禁止基於源自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侵權
的不公平競爭的進口。被指控侵權者為獲得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批准的目的而進
口其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並沒有發現任何侵權,並認定被控侵權者的行為適用於
美國專利法§ 271(e)(1)條的侵權安全港條款,該條款排除了一種進口的侵權責任,
如果該進口的目的純是為了“合理使用關於開發和提交根據聯邦法律所規定製造、使用
或銷售的藥品或獸醫生物製品的資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尋求食品和藥物管理
局批准是適用於這項法定的安全港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