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分割申請的新歐洲專利局規則(四)
 

 

鍾國誠 專利工程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過渡規定

新規則在2010年4月1日生效,且適用於那日期或之後所提出的全部分割申請。過渡規定將有適用,如果兩年的時間限制在2010年4月1日前到期,直到2010年10月1日,分割申請仍可提出。如果兩年的時間限制在2010年4月1日仍在運行中,它將繼續至少直到2010年10月1日為止。這意謂:對於許多待審的申請,分割申請,如果有,必須在2010年10月1日前提出。所述時間限制把“進ㄧ步處理”的易於進行的補救辦法排除在外,與所述時間限制未符者,僅有如果能保證全部適當的小心才能重建。

後果

用於分割申請的新規則對於歐洲專利制度的使用者帶來主要的後果,所述新規則標誌了在任何時間提出分割申請的現行實務的終止,還有,建立一連串的分割申請將變得更為困難。

現行實務的終止

在新政策中,繼續在母申請獲准前的任何時間,例如在母申請獲准前不久,提出分割申請的現行實務不再是可能的。在沒有用於加速審查的請求中,從審查部門來的第一次通知算起,母申請的獲准通常花費超過兩年。依新規則,在那時間提出分割申請通常是太晚的。在申請人的部分,因為對於申請人而言,當兩年期間的終止逼近時,申請案正朝哪裡去可能不是足夠地清楚,預期此將為申請人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