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日本之分割申請案
胡文和 專利工程師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當一審查中的專利申請案包含二或多個發明時,申請人可提出分割申請案來尋求每個發明的專利保護。分割申請案必須滿足形式上及實質上的規定。形式上的規定由主觀要件及分割申請案之時間限制所構成。主要的主觀要件為分割申請案之申請人必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時間要件取決於原申請案之申請日。下表提供了於2007年3月31日之前提出申請的原申請案及於2007年4月1日當天或之後提出申請的原申請案的細節。
(a)於2007年3月31日當天或之前提出申請的申請案
(I)可進行說明書或同類事物之修正的時機
*在最終核駁通知之後,必須提出一針對最終核駁之上訴,且任何分割申請案必須和該針對最終核駁之上訴同時提出
(b)於2007年4月1日當天或之後提出申請的申請案
*同上
(II)收到核淮通知當日起算30日內
備註:
*(II)不適用於由一針對最終核駁之上訴中的上訴委員會所發佈之核准判決
*即使在該30天的期限內,假如已繳交註冊費且已註冊專利權,仍不能提出分割申請案
(III)收到第一次最終核駁當日起算3個月(外國申請案為4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