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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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新近在侵權案例中 適用權利範圍差異化原則 |
吳佩玲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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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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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於請求項第1項的請求項第2項描述 “該至少ㄧ客戶站缺少一通用中央處理單元 [即,一CPU]”。 在Orenshtyn案例中的問題是第1項獨立項請求的客戶站中術語 “控制器”可被解釋為包括CPU或是非CPU。如果 “控制器” 被解釋為一CPU,則存在侵害。 在轄區法院以請求項第1項中的 “控制器” 是 “解釋為除通用CPU”外的某物” 而Citrix的產品則是使用通用CPU為由,裁定聲稱的Orenshtyn先生的專利侵害者Citrix
Systems, Inc. 並未侵害Orenshtyn先生的專利後,Orenshtyn先生爲此案件向CAFC提出上訴。 上訴中,CAFC裁定在權利範圍差異化原則下,轄區法院對所請求“控制器”的詮釋上存在疏失,因此轄區法院對Citrix
產品未侵害Orenshtyn先生的專利請求項第1項的裁定錯誤。 CAFA裁定轄區法院未侵害判決錯誤的理由如下: (1) 請求項第2項具體描述不使用通用CPU
“以降低成本並保護該至少一客戶站”。然而,在權利範圍差異化原則下,將請求項第1項詮釋為類似地使用非-CPU造成請求項第2項“與請求項第1項相同且因此是多餘的”。 (2) 說明書可能指出了 “控制器” 和 “通用CPU” 之間的差異,更特別的是,說明書闡明了 “較佳是以低廉但效力大的控制器來取代昂貴的通用處理CPU”,例如 DSP晶片來取代昂貴的通用處理CPU。然而,說明書這些部分僅僅是暗示CPU和非CPU之間的差異,而不是將術語 “控制器” 定義為被限定在非CPU。事實上,說明書其他部分闡明了: 應該了解的是,如果期望的話,通用計算機也可以符合本發明而運作(經些微或未修飾),使得PC現有所有者可以存取任何專用伺服器來大量產生一選定的應用。 (3) Orenshtyn先生的下列筆錄也反駁了Citrix對術語 “控制器”缺少通用CPU的詮釋: 問題:控制器是什麼? Orenshtyn先生:一種處理元件。 問題:有什麼實例? Orenshtyn先生:處理器、晶片、積體電路。 問題:奔騰晶片可以是一種控制器? Orenshtyn先生: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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