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DEEP & FAR

 

 

證明善意-
遵循美國商標法確立善意使用意圖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Ⅲ、使用意圖爭議產生之程序脈絡

 

惟,實際執行上,簡潔之解釋多會為USPTO所接受,且此類期限延長之申請皆係透過線上TEAS(商標電子申請系統)來完成。事實上,電子申請書上附有勾選欄,並印有對第2.89條d 項之簡短解釋,如“市場調查”或“促銷活動”等1。

B.
異議程序及聲請修正

對申請人商標善意商業使用之質疑,可被當作於美國商標判決及上訴委員會進行雙方程序時,對註冊提出異議之理由。若被發現欠缺善意使用意圖,該申請將被視為無效。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在獲得披露明顯缺乏善意意圖使用之事時出現前,異議者不會握有充分事實證據來為此斷定。因此,本問題常發生於雙方程序之情況,俾補充申請人欠缺善意使用意圖之理由申請修正異議。上述修正異議表示已增加欠缺善意使用意圖之需要,已產生許多圍繞申請人是否符合聯邦民事程序規則第15條要件之爭議,而此規則亦可適用於商標判決及上訴委員會之雙方程序中。第15條為尋求修正異議之當事人提供兩個基準:
第一、第15條a項2款指出,於當然得以提出修正之期間後,如未獲同意,依本條a項1款“一方只有在他方同意或法院許可下,始得修正其異議,法院於必要時,理應給予許可”。
第二、第15條b項2款指出,“當非因抗辯而生之一爭議係因任何一方明示或默示同意而為審理時,該方可聲請修正其抗辯,以與證據一致,並提出一未抗辯之爭點”。

不論依規則第15條河一基礎為修正,對修正之聲請為抗辯並不尋常。而在第15條a項2款之下,對手通常藉主張不足、遲延及/或偏見而吝於同意修正。故欲增加無善意使用意圖理由之當事人常必須聲請准予修正。依第15條a項2款之聲請抗辯亦常見,此乃由於就一未抗辯之爭點事實上是否經明示或默示同意而被審理,雙方意見常無法趨向一致。

 

 

 

 

 

 

 

 

 

 

 

  



1  根據商標審查基準第1108.02條(f)項,對正在進行的努力所為之”單純主張”是不足夠的,必須具體描述所努力之行動。惟,此條文接著強調:官方並不要求詳細解釋或證據以釋明正當理由。因此,申請人所提出之釋明只要具體明確,而不需於證據上鉅細靡遺或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