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DEEP & FAR

 

 

部份法庭組織法、專利法
與其他法律的修正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為了使關於智慧財產的司法案件中的程序更具意義與更有效率,實施了以下的改變:(1)法庭偵查員從事智慧財產司法案件的權力已經擴大且澄清;(2)對於專利權人的權力的運用之限制等已經更具體;以及(3)營業秘密已被授予更強的保護且證明侵權行為的程序在關於智慧財產侵權的官司程序中已被促進。對於實施這些修訂的辦法規定於2004618頒布的法律之中,且已於200541生效。

該等修訂不僅涵蓋法庭組織法,更涵蓋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訴訟的費用的法律等、專利法、實用新型法、新式樣法、商標法、不公平競爭行為防制法以及著作權法。在本文件中,選其與專利法相關,而概述該等修訂的關鍵點。

 

1)法庭偵查員從事智慧財產司法案件的權力已經擴大且澄清

 

法庭組織法的§57(2)

 

法庭的偵查員在法官指導之下,負責偵查與規定於其他關於司法案件(限於在地區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或稅的案件)以及關於法院判決之作成的法律的其他事務。

 

在日本大部分處理智慧財產案件的法官沒有任何技術背景。為支援該等法官,來自JPO(日本特許廳)的官員(大部分是上訴審查員)已被指派為法庭偵查員且藉由提供法官技術建議而參與法庭程序。近幾年來,一般民眾,如學者與專利代理人已被指派為偵查員,且數量已經顯著地增加。然而,偵查員的權力之前並未明確地規定於法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