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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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相關新式樣制度 |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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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每一新式樣申請僅能包含一個單獨的設計,且所有的新式樣申請是經過審查的。若在審查中,審查員發現有多個新式樣申請案之間彼此相同或近似,則僅有最早的申請案可以註冊,而其他較晚的案件則會被駁回。此規定在即使是其他的或較晚的新式樣之申請人與在先案件的申請人相同的情形下也適用。 然而,當一個新式樣創造出來時,可能會有基於一個設計概念而生的多種變化。為了保護這樣的群組,日本有了相關新式樣制度。 在相關新式樣制度之下,申請人指定一設計為主要新式樣,而其他與之近似的設計則為相關新式樣。主要新式樣與相關新式樣的申請人需為同一人,且主要新式樣與相關新式樣必須相似。 雖然曾經有一規定是主要新式樣與相關新式樣的申請需一起提出,但是2006年修訂的新式樣法使得在用以報告主要新式樣之登錄的新式樣公報出版之前的任何時間提出相關新式樣的申請成為可能。(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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