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DEEP & FAR

 

 

在審查員的決定發佈後
提出修改及/或分割申請之期間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日本專利法最近的修訂

(1)   2006修訂

(a)    從收到一核准決定的30天內 (不可延展) 可以提出分割申請。修改在此期間不被允許。

(b)   除了前述核准的期限之外,也就是說,從對駁回決定提出訴願的30天內,分割申請也可在從收到駁回決定的90天內 (不可延展)提出。修改在此90天期間內不被允許。

2006的修訂被說成”使用者友善”,因為先前所提及的抱怨已經被此某程度的修訂而解決。

2006的修訂只可應用於在2007年4月1日或之後的專利申請。

 

(2)   2008修訂

對一駁回決定提出訴願的期間已經從收到駁回決定起90天延展至4個月。但是,修改必須與對駁回決定的訴願同時提出。

 

2008的修訂被說成”使用者不友善”,因為限制了提出修改的時間的壞處顯比提出訴願的延展期限的好處多更多,這就是在標頭所提到的”陷阱”的來源。

 

2008修訂可應用於一駁回決定在2009年4月1日或之後的所有專利申請。

 

總結

在兩種連續修訂之後,現在的狀況如下:

(a)    在收到核准的決定之後,如果原來的申請在2007年3月31日或之前提出,則修改與分割申請皆不能提出。

 

如果原來的申請在2007年4月1日或之後提出,分割申請可從收到一核准決定的30天內 (不可延展) 提出。在此期間,修改不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