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9)

DEEP & FAR

 

 

於2010年4月1日生效之重要的
歐洲專利法(EPC)法條變動(之四)

 

賴以斌 專利工程師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審酌歐洲專利法新增第62a條之建議

現在,應避免提出不符合EPC細則第43(2)條的歐洲專利案,除非一件特殊案件清楚地適用。在相同範疇提出額外的獨立項是一個「無用的」請求項,若請求項總數超過15項,其將花費申請人200歐元。

然而,自2010年4月1日起,申請人應更注意於申請符合EPC細則第43(2)條的請求項。原因是申請人在往後的程序可能無法修正請求項,以包含排除根據EPC細則第62a條(此是根據修正的EPC細則第137(5)條第二句)的檢索之外的請求標的。

以下的範例可有助於更加瞭解:

假設申請案包含以下的請求項:

1.裝置,包含特徵A及B。

2.裝置,包含特徵A及C。

根據新增的EPC細則第62a(1)條,歐洲專利局將要求申請人在兩個月的期限內表明是否檢索請求項1或2。若申請人不申復,檢索將以請求項1為基礎。未被檢索的請求項將必須被刪除。假設申請人選擇請求項2進行檢索,請求項1將必須被刪除。此外,若檢索請求項2,在後續的審查中,申請人可能無法提出具有特徵A及B的請求項(請求項1)。

新增的細則適用所有在2010年4月1日並未發佈歐洲檢索報告或延伸歐洲檢索報告的歐洲專利申請案。不是以歐洲專利局為國際檢索局的歐洲-PCT申請案會發佈輔助歐洲檢索報告。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