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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使用意圖爭議產生之程序脈絡
A.單方審查程序
申請人對商標之善意使用意圖爭議可能自申請註冊時起,於程序中數個階段產生。根據 Lanham商標法第一條b項,申請時必須提出於商業行為中,意圖善意使用該商標的聲明書,且此聲明書同時亦應依Lanham法第44條及第66條a項申請商標時被提出。若在申請最初階段遺漏此項聲明書,可於回應官方通知書時再行補交,但以聲明書主張申請人自申請日起即具有商標之善意使用意圖為限。
根據美國商標審查基準,專利商標局(USPTO)於單方審查程序中,一般並不會評估申請人之善意,而係將申請人之宣誓聲明書視為證明善意之充分證據。然,於有證據證據記錄清楚顯示申請人不具商標商業使用之善意意圖時,審查委員仍有仍有權調查該議題。
此外,於單方審查程序中,於提出延展提交使用說明書之期限時,申請人亦應提出聲明書以證明其商標商業使用之善意意圖係持續存在。美國商標實務規則第2.89條d 項規定,應於取得首次六個月延長期限內,釋明提出使用說明延長期限之合理理由。此合理理由必須明白顯示申請人為將商標付諸使用於各項商品、服務,所作之一切努力,而可包括
”商品或服務檢索、市場調查、製造活動、促銷活動、徵得經銷、為獲得政府支持或其他類似活動所做之努力。抑或,申請人必須就未將商標付諸商業使用作出充分之解釋。第2.89條d項在文義上,暗示申請人應提出詳細之解釋及證據以支持其“善意使用意圖乃持續存在”此一論點。惟,實際執行上,簡潔之解釋多會為 USPTO所接受,且此類期限延長之申請皆係透過線上TEAS(商標電子申請系統)來完成。事實上,電子申請書上附有勾選欄,並印有對第2.89條d項之簡短解釋,如“市場調查”或“促銷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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