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DEEP & FAR

 

 

地區法庭裁決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續上月)

原告提出一民事訴訟以對抗被告,以及在考慮過服務標記實際上是如何使用的,即使”租賃服務”與”珠寶零售服務”被認為是不同的,首爾中區法庭認定該對照服務的相似性(珠寶批發購物中心的租賃服務vs.珠寶零售服務)(案號:2007Gahap44670,2008年1月29日判決)。之後,由原告於智慧財產法庭提出的撤銷訴訟以對抗被告的註冊服務標記「蒂芬妮的韓文字譯」,基於與首爾中區法庭相同的理由,智慧財產法庭認定該對照服務有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基於不當使用該標記而撤銷了該註冊(案號:2008Dang873,2008年11月12日判決)。各判決的細節如下:

 

首爾中區法庭的判決

原告在首爾中區法庭提出一民事訴訟以對抗被告,主張被告的行為,像是以商號名「蒂芬妮顧問有限公司」從事珠寶批發購物中心的租賃與廣告服務時,使用經設計的標記「蒂芬妮」以及「蒂芬妮的韓文字譯」於商業建物的外牆,構成了對原告依韓國商標法令服務標記註冊「蒂芬妮」以及「蒂芬妮與公司」涵括了珠寶販賣經紀服務、珠寶販賣代理服務、珠寶零售服務等的侵權,以及在不公平競爭預防與交易秘密保護法下的一不公平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