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DEEP & FAR

 

 

近來英國在軟體執行發明之

可專利性的發展 (二)

 

潘養源 專利工程師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工程碩士

by HGF

 

值得注意的是,在Aerotel/Macrossan判決中核可的該四步驟測試與歐洲專利局於,例如:T258/03所採用的「任何硬體」的方法不同。英國智慧財產局執行Aerotel/Macrossan判決,已導致顯著數目的引用專利法第1(2)條對於申請案之核駁。此外,英國智慧財產局在大多數的個案中拒絕准許執行一可專利方法或裝置之電腦程式的申請專利範圍。

最近的個案

英國高等法院最近重審英國智慧財產局之執行Aerotel/Macrossan判決於兩個個案:Astron Clinica案以及Autonomy案。

Astron Clinica案是由五個英國專利申請人提出的上訴案,以抗辯英國智慧財產局拒絕准許用於執行一可專利方法或裝置之適當地儲存媒體的電腦程式之申請專利範圍。

在其2008年1月25日的判決中,該法院聲明:其極不欲歐洲專利條約(EPC)的條款在歐洲專利局以及在一個合約國的國家法院中解釋的方式不同。為這目的,該法院考量解釋該四步驟測試以產生與歐洲專利局的判決所獲一致的結果是可能的。該法官評論要避開第1(2)條的排除,除包含一程式於一載體外,還需要更多,「例如,改變一處理器工作的速度」,此為一最近未說服英國智慧財產局以避免該排除的因素。因此,英國智慧財產局與歐洲專利局對待電腦軟體的方法開始趨於會合。

然而,隨著Astron Clinica案而來的樂觀主義氣氛,若按著該法院2008年2月6日在Autonomy案中的判決,有可能迅即消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