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8)

DEEP & FAR

 

 

侵權案涉及內隱預期問題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二、Astra Aktiebolag v. Andrx Pharm., Inc.(16)

 (5) Andrx 字面侵害'505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5、6、8和10項; (6) Andrx 字面侵害'230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6、7、10和13項[1]。

聯邦地方法院作成禁制令,禁制所有被告在2007 年銷售其學名藥omeprazole 產品。[2]因而,即使聯邦地方法院亦認定為發現美國專利第5,093,342 ('342 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因被預期而無效,其亦認定'505與'230專利所聲稱之請求項並非無效[3]。聯邦地方法院認定「H. pylori '342 專利,. . .比'505 和'230之處方專利之處方較不具重要性[4]。」且在II 和IV階段,聯邦地方法院亦認定Andrx 字面侵害'281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2、3、7、9、16和20-21項。 

最後之判決[5]。

所以本院未在地方法院認定該案件並非例外之結論上發現有明顯地錯誤,該案件並非例外,且在地方法院有關Astra 為勝訴方當事人結論上亦未發現錯誤。聯邦地方法院適當地運用其適當之標準。由於第285 條僅允許對於"勝訴方當事人"裁定律師費,聯邦地方法院所為Andrx 不能請求賠償律師費之結論並非濫用裁量。

VI

總而言之,法院確定地方法院之判決,而認定Andrx 字面侵害Astra '281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2、3、7、9、16和20-21項,然而該專利之申請項第1、2、3、7、16和20-21項係可預期,且其第9項屬於顯而易知。本院同時亦確定地方法院之結論,即Andrx 之反訴不待討論,並無不公平行為、詐欺,或Astra對於申請'281 專利存有不清白,且Astra 之'505 和'230 專利亦非因"感染無法實施性",而不能實施。

 
 
 
 

  



[1] Omeprazole I, 222 F. Supp. 2d at 432-33.

[2] Costs Order, slip op. at 3.

[3] 222 F. Supp. 2d at 433. U.S.Patent No.5,093,342於Sep.12, 1990申請,March 3, 1992公告Use of omeprazole as an antimicrobial agent

[4] Costs Order, slip op. at 5.

[5] slip op. at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