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DEEP & FAR

 

 

使用在商標授權合約中的
外國專門術語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最近美國法院因聯邦上訴法院第七巡迴審判庭USPQ2d 14612009年聯邦第七巡迴庭)的三詩達(Sunstar Inc.)公司和雅碧濤(Alberto-Culver)公司案,就在商標授權合約中所為外文語詞之使用作出見解。合約的簽約雙方是美國公司雅碧濤公司(Alberto-Culver)和日本公司三詩達公司(Sunstar Inc.)。雖然合約是以英文撰寫的,但是第七巡迴審判庭查看日本法律去定義外文詞語---senyoshiyoken

 

雅碧濤(Alberto-Culver)公司與三詩達(Sunstar)公司的專屬商標授權合約授予了三詩達公司(Sunstar)senyoshiyoken,這在英文的意思是" 專屬使用權"。所引發的爭議在於三詩達(Sunstar)公司改編了被授權使用的商標,而為雅碧濤(Alberto-Culver) 公司所宣稱這並未被涵蓋在授權合約中。依照合約的規定,雅碧濤(Alberto-Culver) 公司在北伊利諾聯邦地方法院(Northern District of the District Court of Illinois)提起訴訟。地方法院的法官拒絕回答陪審團關於senyoshiyoken授權給三詩達(Sunstar) 公司的專屬權的本質問題,因為伊利諾州(Illionis)法律並沒有定義該詞語,並且它在合約中另有私設的意思。地方法院的判決在伊利諾州(Illionis)的地方聯邦上訴法院第七巡迴上訴法院(Seven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被提起上訴。

 

上訴法院於推翻地方法院的判決中,認為當合約富有經驗的當事方合約使用一個專門的詞語時,有一個推論是他們正以專門意義使用它,及推論並且訂約雙方無意該意思將要依伊利諾州(Illionis)法律的判定。結果三詩達(Sunstar)公司成功的獲得其在senyoshiyoken的權利。

 

總而言之,除了必須小心的選擇使用授權語詞外,另要特別注意和考量在合約中所必須使用的外國語言專門的術語。因此,最好的作法是避免使用外國語文的專門術語。然而,假如它是絕對需要在合約中使用外國語文的專門術語,注意必須使用合意的英文去清楚定義合約中的專門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