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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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
柯維佳 法務專員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銘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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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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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A.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1. 混淆之虞 b. 異議人未能註明優先權 不管標題跟書籍之間的真實關係,聯邦巡迴法院判例對待所有個別創作,像是書籍標題,最多認為具固有識別性,而至少為固有通稱。另一個失去個別書籍標題商標所有權的理由,至少在書籍著作權期滿之後,一旦著作權期滿,重製文學創作與使用標題以識別該創作,是他人的權利。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在支持Kappa建立足夠優先於CROSSWORD
COMPANION 商標的所有權利上犯了錯誤。 雖然du Pont 商標相似、商品關係、相似銷售管道與購買者類別等因素支持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對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決結論,廢止申請人缺乏權利優先導致簡易判決的廢棄。 聯邦巡迴法院對Cooper原則的堅持,對書籍、遊戲、動畫與錄製於各種媒體以供租售的電影等商品的產製者造成了嚴重的困境。對想要基於同一標題銷售第二作的產製者一個可能的辦法是基於15
U.S.C. 第
1051(b)條,提出一個意欲使用的商標申請案來註冊該名稱,並及時銷售第二作以提出聲明。這並不能解決在第一創作出現後,停止另一方創作在難解的相似或相同的標題下銷售的立即問題,但在申請案審查中時,如一衝突名稱不被使用,這能提供保護。
Cooper 原則的原理是,對單一創作而言,名稱自動地成為該作品之普通名詞,或通用名稱。立法對此推定的倒置可能是有幫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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