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DEEP & FAR

 

 

與實用新型制度相關的法律之修訂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規範實用新型制度的法律之修訂主要要點如下:(1)實用新型專權利期限的延展;(2)允許基於已註冊的實用新型的發明專利申請之新制度;以及(3)擴大允許更正的範圍。

 

(1)實用新型權利期限的延展(實用新型法第15條)

 

在原實用新型法下,實用新型權利的期限自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起算6年後期滿。而在修訂後的法律下,該期限已延長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

 

(2)允許基於已註冊的實用新型專利的發明專利申請之新制度(專利法第46bis(46-2)條)

 

在原實用新型專利法下,不允許基於「已註冊」實用新型專利的新發明專利申請案;然而在修訂的法律下已被允許。其詳細說明如下:

 

a)新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必須申請於:

-自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起算3年內,

-在該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要求關於可註冊性的技術報告*之前,

-在第三人要求關於可註冊性的技術報告的通知發布的30日內,

-在提出針對無效判決之書面回覆的期限內。

b)在申請新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時,必須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

c)在申請新的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後,不得請求已註冊的實用新型專利的關於可註冊性的技術報告。

d)可基於新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一分割申請案。

 

(3)擴大允許更正的範圍(實用新型專利法第14bis(14-2)條)

 

在原法律下,在修正的程序中只允許刪除申請專利範圍,然而在修訂後的法律下,不只允許刪除申請專利範圍,同時也允許對申請專利範圍的限縮。在這裡「修正」一詞意指在實用新型專利註冊後,對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或圖式的修正,詳細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