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DEEP & FAR

 

 

在歐洲專利局前的異議程序

 

白大尹 專利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上訴委員會係獨立於異議部門而運作,不同於異議部門的大部分行政和技術程序,
上訴委員會傾向更重度地聚焦在法律議題,並能夠作出新的判例法,這種判例法發展了
歐洲專利局的實務與程序。上訴委員會能夠推翻或維持異議部門的決定,如果該決定被
推翻,那麼任何剩下的異議理由可能會被發回異議部門做更進一步的審議,如果委員會
撤銷該專利,只有非常有限的機會供進一步上訴。
擴大上訴委員會 
向擴大上訴委員會提交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的“重新審閱請求”是有可能的,其為歐
洲專利局中的最高權力機關。“重新審閱請求”是一個相對較新的規定,故其適用性之
疆界(metes and bounds)迄今尚未廣泛地測試過;然而,這是可能的,此規定將只在非常
有限的情況下有用,例如程序的濫用。
上訴委員會也有可能將法律上的重點問題提交到擴大法律委員會。 
結論 
在歐洲專利局之前的異議已經成為攻擊歐洲專利的寶貴的和相對花費不多的工具
,該專利的授予可能,例如,會妨礙到某企業接近特定技術的計劃。再者,在異議通知
書已經被提交“作為用於與專利權人達成一可同意的解答的工具”之前,使用異議通知
書的可能性也不應被忽視。同樣地,甚至在異議程序的過程中它可能會促使與專利權人
的談判,在此狀況下,如果達成和解,在過程中異議就可能會被撤回,因此該程序的攻
擊性價值不應受到忽視。該程序也加強了鑑於在異議通知書可能有效地在歐洲專利局之
前提交的最小9個月的時窗時期內,持續對競爭對手的專利活動監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