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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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之特色在法律上之清掃(五) |
王紫潔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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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之功能性特色是否能夠構成一個商標之問題,確實需要一個答案,而法院之詳盡評論係兼有幫助的及令人關注的。然而上述評論,極可能因其為避免留下法律適用的難題予內國法院,而企圖適用其對法律之解釋於事實及認定Dyson標誌,特別是其非屬一標誌,而已超出國家參考常規的界限。 然而,歐洲法院大體上之規範,並無重大驚奇。該法院確認歐洲佐審官對於可見之功能性特色,並無能力成為一個商標之見解係被預期的,及被期待會,至少不同意Dyson標誌獲得任何商標權保護一之強暗流。 歐洲法院婉拒追隨佐審官依歐盟調合指令第三條之第(1) 項(e)款對技術功能之突襲係正確的;干預之必要係有疑問的,而關於佐審官看法之法律論理基礎也許也不完全穩固。然而,令人遺憾的是該法院忽略,後天識別性是否要求使用作為商標。而許多能從法律分析中獲取利益之案子將只能必須繼續等待,雖然它被期待,不會太久。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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