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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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近況 日本近來專利法與審查基準 的修訂概要(貳) |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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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移修改的禁止(專利法第17條第4項): (a)修改內容:對申請案所作的修改內容不得將刻正受審查所主張之發明修改成另一發明,其違反現今正受審查發明亦適用的「單一性」。 (b)適用案件:自 (c)注意事項:如果審查員認為針對核駁意見所作的答辯暨修改是屬於轉移修改,則審查員對於修改的專利範圍將不予審查。故而申請人在擬定原始專利範圍時要謹慎,因為維持「特別之技術特徵」俾與「單一性」要件相關聯是避免被認為轉移修改的關鍵。否則,申請人將會於回應下次核駁通知而對專利範圍作修改時遭遇各種限制之苦,並可能被強迫日後提出分割申請。 (4),針對最終核駁的上訴程序的修改期限(專利法第17條之一第1項與第121條): (a)修改內容:舊法之下,外國申請人有90天的期限針對最終核駁(駁回決定)提出訴願,並在之後的30天內遞交修改。依新法,修正需於訴願同時提出。 (b)適用案件:自 (c)注意事項:雖然這是屬於審查員的裁量,但外國申請人將有四個月的期限來提出最終核駁訴願與任何修改,因此對於外國申請人而言此修法內容沒有實質的變化。然而,外國申請人將被要求在最終審查發出後四個月內完成所有準備(包括任何修改與意見)。(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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