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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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可專利標的(二十六) |
陳俊元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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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抗辯 不同於其它的國家,原則上,一件專利的無效性在一件侵權訴訟中不算是抗辯。當然,在知識產權法庭設立在韓國智財局之前,一件專利的有效性應藉提出一件個別無效審判而被挑戰。因此,審理一件侵權訴訟的法庭必須進行推定,直到且除非認為該專利無效性已成最終及不可更改的一決定時,該專利皆為有效性。 然而,對此一一般規則的某些例外在許多最高法院決定中被發現,其中,於指出一件專利發明案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已被認為該法庭能不必認定此專利是無效的而否決執行該專利及駁回該侵權訴訟。 作為一件侵權訴訟的抗辯,被告可提出之一個論點為其產品或製程並未落入該相關專利的範圍內。此一論點可經由一位專家證人所寫的書面意見而被支持,其中該專家證人往往是具有相關技術鑑定能力的專利律師或大學教授。而在這關聯性中,在一件侵權訴訟的啟動之前或之後,被指控為侵權者可在知識產權法庭之前提出一件訴訟以確認該專利的範圍,而尋求為其產品或製程並未落入該專利範圍內的一判決。之後,該人可向該法庭請求中止該侵權訴訟程序,直到關於範圍確認審判的韓國智財局的決定已作成。 9. 專利的移轉及許可 以任何智慧產權而論,一件專利權是可讓與的。因此,一件專利權能成為轉讓、繼承及投資等事項的一標的。不同於取得專利的權利,專利權也能成為擔保的標的。假使一件專利為共同地被擁有時,沒有擁有者在尚未取得所有其他共同的擁有者的同意下,就自身的持分為移轉或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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