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DEEP & FAR

 

 

 

是否原告使用主題標記

侵犯了被告之商標權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首爾中區法庭認知以下事實:

1.          在主題標記申請時,該引用標記在美國與日本似乎已廣泛地被認可為來源識別符;

2.          Turner娛樂從1994年7月18日至2005年4月11日間(早於該主題標記最早之申請日)在韓國獲得引用標記13個註冊,且其被授權人從1998至該主題標記申請日前,已在韓國販售帶有該引用標記之產品;

3.          被告註冊了該主題標記,利用華納/Turner的註冊商標指定有限商品之事實;

4.          主題標記與引用標記相似;

5.          從2007年二月起,被告要求華納之被授權人停止使用引用標記,並轉而與被告簽署一許可協議,宣稱使用引用標記侵犯了被告於2007年申請之主題標記之權利;然而,被授權人將充分地被華納同意使用引用標記的權利;以及

6.          專利法庭認為主題標記的其中之一應為無效。

依上所述,首爾中區法庭認為被告的行使商標權以對抗原告已脫離商標制度的目的或功能,商標制度的目的或功能著重在維持商標使用者的商譽及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且該對抗在商業交易中妨礙公平競爭與公眾秩序。因此,儘管有著商標權行使之表面,因為其構成關於主題標記的權利濫用而不可允許,故被告使用引用標記未構成主題標記之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