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柯維佳 法務專員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銘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撰寫中

 

 

 

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A.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1. 混淆之虞

a. 認定混淆之虞

可註冊性必須基於申請案的指定商品,但不論記錄可能顯示申請人商品的特定性

質、特定銷售通路或購買者類型,而加以決定。因為申請案未包含限制語言,所以商標

訴願暨上訴委員會正確的斷定申請案包括專業與消費者音響設備兩者。

基本元素WAVE 導致在所有三個商標中的高度相似性。由申請人POWERWAVE

商標的POWER元素所引致任何附加的差別,會因為該商標是應用於音響設備而受到嚴

重限制。POWERWAVE 商標所產生的整體商業印象帶有對應於ACOUSTIC WAVE和

WAVE意涵之聲波的高度內涵。

異議人的產品商標有權獲得聲望及廣大地位利益的資格,因此異議人有權獲得維持

其異議之判決

 

b. 異議人未能證明優先

    優先權是根據縱橫字謎遊戲書CROSSWORD COMPANION對縱橫字謎系統
CROSSWORD COMPANION & Design所進行廢止程序的爭點。在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
會,Kappa 已經在簡易判決勝訴,根據是CROSSWORD COMPANION在1993年第一
次使用,早於Herbko意欲使用的商標一年。第二期縱橫字謎遊戲書直到1995年都沒有
出現。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毫不尊重的復審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的簡易判決。法院自行
決定答辯與記錄證據顯示是否不存無重大事實的真正問題,以及動議方毫不尊重的取得
判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形成所有合理事實有利於被動聲請方Herbko的推論。此外,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就法律問題的結論未是否在法律問題上有權受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