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
DEEP & FAR |
聯邦訴訟救濟法對消費者而言 是必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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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欣怡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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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基於州法錯誤廣告之消費者欺騙訴訟中,當被告證明該產品之廣告活動並不ㄧ致, 團體認證會被否決,因此要求個別調查是否每一位團體成員均看到並相信所挑戰之廣告主張1。 即使當廣告活動是ㄧ致的,例如ㄧ電視廣告,其欲建立起信賴感將是困難的,因為消費者會因 為許多原因購買產品,甚至是包括受系爭特定廣告之外的原因2。因此,在以州法挑戰Mazole 玉米油及人造奶油可降低膽固醇之廣告主張而否決團體購買者之證明時,法院認為個別信賴問 題將較佔優勢: 並非所有團體成員因為信賴被告主張Mazole可降低血液中膽固醇數值而購買Mazole。因 此,例如其可能有關決定是否每一位團體成員均看到該廣告;儘管有此廣告,他們是否會購買 Mazole;他們是否關心自己血液中的膽固醇數值;他們是否係類似解讀該廣告而指名被告;及/ 或他們購買Mazole是否與主張降低膽固醇無關。 ***************************************************************************** 1.
請參例如Gross, 前期註1 (團體認證否決了個別化的問題,即是否每一位團體成員 “於決定購買產品時,每一團體會員仰賴大量的媒體報導中三個特別的廣告中至少其中之ㄧ ”);Strain v. Nutri/System案,(信賴問題需要每一位團體成員講述一個故事,其中包括個別證 明哪個廣告是他所看到且他們是否確實相信該廣告而入會)。 2.
請參Strain v. Nutri/System案(團體認證被否決,而 “標的團體可能包括因朋友推薦 或其他個人因素而參加該節目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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