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日本專利近況

日本近來專利法與審查基準的
修訂概要(壹)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日本專利法與審查基準不斷的修訂以調諧其他國家的專利制度,並提供更多的便利予申請人。然而,這些修訂也造成了混淆與挫折,因為自1994年以來日本專利法已修改了八次之多,且舊的法條與基準還要適用於目前進行中的某些案件。本文檢視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及其對於申請程序的影響。

(1)請求審查的期限:

(a)修改內容:專利申請案的請求審查之期限從自申請日起七年內改為三年內。

(b)適用案件:自2001年10月01日申請的新案。

(c)注意事項:修改的期限現在適用於任何未請求審查的申請案。然而請注意,若母案

之申請已逾三年,則請求審查需自申請分割後三十日內提出。

(2) 發明單一性/申請案單一性:

(a)修改內容:舊「申請案單一性」的專利要件改為新的「發明單一性」。

(b)適用案件:自2004年1月01日起申請的新案。

(c)注意事項:現行發明單一性的要求係指專利合作條約第13條,並要求各個專利範

圍之間要有技術關聯而涉及同樣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他方面,

舊「申請案單一性」的要件涉及一「特定發明」與「相關發明」的概念,

而不涉及現行「發明單一性」要件。注意,舊的「申請案單一性」仍適

用於2003年12月31日前的申請案。申請人可能會發現因為舊要件的

適用而使審查產生非預期之結果。(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