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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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中蜘蛛的結局 (一) |
張智能
專利工程師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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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裁定:簽約國的國家法院對於集團�堛漕銗L被告公司並不只因為他們屬於以共同政策運作的相同團體,而具有司法管轄權。 Roche Nederlan BV對Primus的訴訟案件 在Roche
Nederlan BV對Primus的訴訟案件(案件編號:C-539/03)中,實質上已排除在荷蘭法院所建立的所謂「網中蜘蛛」法則。在此法則中,荷蘭法院能允許對在其他歐洲國家成立的集團公司成員核予禁制令,而假如該集團母公司的所在地是位於荷蘭,則所核准禁制令不限於荷蘭或各被告所成立的國家。 此「網中蜘蛛」法則產生於Expandable Graft Partnership對Boston
Scientific BV的訴訟案件(案件編號:97/1296,1999年,R.S.R.352)。在此案件中,海牙的上述法院認為跨國境的禁制令一般應該只針對住居地是位於荷蘭的被告被核准,但是對一群集團公司而言,假如集團母公司的所在地是位於荷蘭,此種救濟可被准許。此法則是根據布魯塞爾細則第6條第1項 (即原布魯塞爾公約第6條第1項,請參考本刊「端出歐洲專利」中的背景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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