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核准後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一)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核准後申請專利範圍之准否更正有何重要性,透過以下之案情介紹,容或揚起劇力萬鈞

之影像:某甲公司於智慧財產法院開院前以A專利控告某乙公司專利侵權,並臆度乙公

司財力狀況,認為定侵權損害賠償額為九千萬,並以三千萬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前往乙

公司搬回競爭產品之關鍵生產零組件後,乙公司必將跪地求饒、任憑發落,或關門歇業。

如此,甲公司乃能繼續獨霸市場。詎名不見經傳之乙公司,竟爾依法律規定拿出不對稱

之九千萬反擔保金取回遭扣押之零組件。甲公司似乎略受激怒,增認損害賠償額一億五

千萬,並另以五千萬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前往乙公司再度搬回該零組件。

        面臨此一情勢,乙公司發現抽屜裡僅剩閒餘資金三億有餘,但揣度甲公司財力結果

,認為與甲公司玩金錢遊戲,似非取勝之道。於是改採溫柔攻勢,以晚輩姿態尋求前往

解釋可能誤會,並另商請某超大集團上市公司要人說項,尋求可能和解之道。奈何甲公

司趾高氣揚,唯願乙公司接受屈辱之賠償或等同結束公司之行為。乙公司負責人幾度極

端挫折與沮喪之餘,俯首低吟、仰天長嘯後,以「將相本無種,男兒當自強」自勉,一

方面打起精神,囑咐本所盡全力於法庭上攻防;另一方面,搜尋過去委由本所申請之專

利中,是否有任何專利為甲公司所使用。經一番調查,發現甲公司之另一系列產品有使

用其B專利,並知悉如依甲公司之賠償算法,乙公司得向甲公司求償新台幣一百億元。

但為先期少繳訴訟費,僅先一部求償一千萬元。訴訟期間,乙公司透過專利檢索舉證X

等前案專利舉發A專利,甲公司則舉證Y等前案專利舉發B專利。

        甲公司所為Y等前案專利如可擊斃B專利,本無後話,事實卻是,B專利與Y等

專利在技術或結構上理論有所不同,而存有可專利性,但因B專利撰稿當時,不知該Y

引證專利之存在,故於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中,俱未針對其與Y專利之區別有所明白

釐清。於是有如前期所提出之諸項致命關鍵議題生焉。該各議題顯有膨脹或擴張,茲僅

就與98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之判決息息相關之簡化議題臚列如次:

1.      說明書及圖式已清楚揭露,但無明白文字揭載之技術,屬否熟習於本技藝人士自說

明書得「直接且無歧異」導得之技術?

2.      將前項「直接且無歧異」導得之技術作為申請專利範圍中某一元件之補充敘述,資

以與習用技術區別,合法與否?

        查,前述論述不論發明或新型,應皆有適用,無待申論。此外,以上問題僅發生於

專利核准後,蓋專利核准前,自得隨時為修正,實務或理論尚無疑義,本無待贅論。

        按,依現行專利法第64條規定(依於專利法第108條新型準用之)如下:

第六十四條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二、誤記事項之訂正。

三、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前項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

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亦即,核准後專利之更正依本條之原則僅能於前述三情況為之,為公示及公信,此種規

定雖不採美國專利法再發證於核准後兩年內得擴大範圍之規定,或許略帶遺憾,然為保

護社會公眾利益,尚屬無可厚非!。

        有待吾人思索者,乃前述專利法64(II)所為該更正範圍「不得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

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規定,於輔助適用前項二

款及三款,尚稱自然。唯合併適用於前項一款「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時,究竟係(部

分)重疊、(完全)重合或贅餘、或競合之適用關係,頗值令人費神或探討。詳言之,

細矧此一關係,吾人可得:

一、重疊:理論上,「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尚可「大略維持現狀」,但「減縮」必然

縮減而小於現狀,故前者範圍必大於後者,而致兩者大部分重疊;

二、重合:當然,如吾人嚴格解釋前者之「變更」,認為但非「實質或實際上維持現狀」

即係「變更」,則可認兩者乃實質相同或重合,而屬贅餘;

三、競合:法律不為贅餘之規定,乃法諺之一。法律之存在必有其意義,雖然不免有所

吹捧立法者,然如此解釋始能較佳美麗化此一世界。則吾人不妨認定兩者乃欲為不

同或互為補充之規範,因吾人自法條可知前者乃在解釋何謂「減縮」,而後者既然

用「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之文字進行補充闡釋,則依反對解釋似可導出:但非實

質擴大或變更即屬減縮,故形式擴大或變更,但實質未擴大或變更之情事,即不在

此限。是吾人知,縱「形式擴大或變更,然實質未擴大或變更」者,亦屬「減縮」

之態樣。吾人未敢確定如此解釋法律有無遭受指控玩弄法律之嫌,然頗肯定如為如

此解讀,專利世界必然色彩繽紛。

              以上之分析雖未必與前揭判決息息相關,然吾人於細緻解讀本條項各
該相關用詞時,心中似將出現相關思索。於此先略作整理,以候諸方進一步深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