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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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近況 日本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的揭露制度(下) |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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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秘密程序或是非揭露審判程序(專利法第105條第2項): 若有適當的理由如營業秘密或是隱私(專利法第105條第1項),被要求文書的持有人得拒絕提出。然而此理由是否適當可在秘密程序內決定,這是個法院在不揭露文件於對造的情形下審閱文件的程序。當法院相信提供文書的申請是合理的時候,法院能命令當事人將決定性的文件予以揭露。 (3) 非揭露的保護命令(專利法第105之4條): 修訂的專利法讓法院可以向對造發出保護命令。若一造提出的初步證據滿足下列條件:(a)提交給法院的理由或證據包含了營業秘密;以及(b)有必要防止在程序之外因任何理由使用營業秘密,則對造在訴訟程序之外不得使用之。違反此保護命令者將處以徒刑或罰金。 保護命令影響到了前述「適當理由」的解釋。因營業秘密是由保護命令所保護,文書中的營業秘密的內容並非總是構成適當理由,保護命令不僅是用來保護營業秘密的制度,也是揭露以獲得證據的制度。 2006年9月,法院於一侵權案中發出了第一個為了非揭露程序的保護命令(東京地院,平成18年(も)9933),侵權物為進口藥品,而被揭露的物件則是向日本厚生勞動省提出進口許可申請所附的資料。法院裁定這些物件包括了營業秘密,但仍需提交。法院命令專利權人的代理人不得揭露之,而此物件讓專利權人作為侵權之證明。 日本的揭露制度於近十年來得到了如上所述的進步,且在日本專利侵權程序中,專利權人的舉證責任亦有減輕。(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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