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DEEP & FAR

 

 

 
商標、域名及版權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續上回)韓國智慧財產局從2008年11月到2009年1月有為期三個月的試驗期。

所提制度的更進一步發展或修飾亦在試驗期後進行。

 

華納兄弟成功地挑戰註冊者的濫用商標權

華納兄弟(韓國)公司(“Warner”)以及在韓國之被授權人(合稱“原告”)尋求首爾

中區法庭的確認:原告使用一韓國公司(即被告)所註冊的“TOM & JERRY”標記未構

成商標侵權。法庭為原告有利之裁決,維持原告使用被告的“TOM & JERRY”標記未構

成商標侵權之裁定。(案件編號No.2008KaHap1861; 2008年10月29日裁定)

 

案例背景

被告申請了超過50件的“TOM & JERRY”華納及其成員組織未獲得商標註冊的角

色標記,像是、以及(下稱主題標記),始於2005跨越數

種商品及服務種類。在2007年,被告發出存證信函給在韓國推銷具有原創TOM & JERRY

角色產品的幾位華納之被授權人。被告宣稱商標侵權及要求華納之被授權人即刻中止所

有使用其原創角色之行為。

在回覆方面,華納(透過其成員組織Turner Entertainment Co.)提出評定無效訴訟以
對抗主題標記其中之一,與此同時,華納申請確認判決之訴訟以尋求確認原告使用華納
/Turner集團的TOM & JERRY標記未構成侵犯在其主題標記下被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