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
DEEP & FAR |
你曾考慮過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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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養源 專利工程師 .中正大學電機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工程碩士 |
Jenkins原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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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個著作權作品的授權人可以位於曼島而向在英國的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因此預扣所得稅可以避免,而權利金可以在稅金較低的政體處收取。同樣的方法可以被一個專利授權人所使用,特別是當一個技術新公司處於一授權的早期,而轉讓給海外的公司價格低,且本身不會吸引高稅率時。 除了徹底地瞭解重複課稅減免協定(DTAs),一個適合於達成最適稅率的節省以及資產的保護之策略,通常將牽涉到使用「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合夥關係」、商業信託以及類似者於一特別針對於客戶的個人環境之結構中;然而,永遠要記得,未來的授權人在不同智慧財產條約(PCT,EPC等)下的權利,可能影響所提議所在地的可能性。適當的使用這些實體,可能亦可達成增加智慧財產權利保護的利益,例如,經由債權人從未來的請求而得。 藉由小心地解釋重複課稅減免協定(DTAs),及於在一稅務規劃者的軍械庫中可用之各種不同公司載體之知識,權利金有效率的收取及利潤真的可以被實現。規劃有效率的稅之權利金的徵收,需要在智慧財產發展週期的早期就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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