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非居民合約工代扣

 

陳侑廷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工業工程學系

 

 

下列的收入可以被代扣:

1.      用於在加州完成之個人服務的支付額。

2.      對於因不在加州競業之承諾所收到的支付額。

3.      放棄在加州實行服務之一契約義務的支付額。

4.      從因為選擇在加州實行個人服務所得到的收入。

5.      付給在加州實行服務的額外津貼

非居民合約人所居住締約或者接收款項的地方,不會決定收入的來源。補償被考量為在服務所實行的地方獲得。當下列條件發生時代扣是不需要的:(1)在一個曆年內,用於服務的款項等於或少於1500美元;(2)貨物銷售的款項;(3)代扣代理人得到來自於州稅局免除代扣的書面授權;(4)該款項是給獨立合約人關於實行在加州之服務的一種償還,且當該償還是分開報帳並且非適用聯邦1099表格報告。代扣代理人應該要求出於州外獨立合約人在支付服務之款項前填寫587表格(非居民收入分配工作表)。當款項是用於服務以及商品銷售時,587表格應該被用於區別關於貨物的款項部分以及關於服務的部份。假如付給非居民合約人的款項預期為在一個曆年內超過1500美元時,凡應代扣的每一筆款項都需要代扣。假如對於款項的初始預期為在一個曆年內不超過1500美元,且在該年內,預期改變,則不論那時該年的累計款項是否超過1500美元,後續的合格款項都需要代扣。